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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科问答】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吗?

      问题: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吗?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

    日期: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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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科问答】 法院判决执行的财产实际是我(案外人)的,我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法院判决执行的财产实际是我(案外人)的,我应该如何处理?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日期: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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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科问答】 未注册商标、已注册商标、正在申请的商标在使用中有何区别?

      问题:未注册商标、已注册商标、正在申请的商标在使用中有何区别?  回答:未注册商标和已注册商标是商标存在的两种形态。一个商标不管它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再使用该商标了。注册商标在使用时要..

    日期: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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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科问答】二手房过户时,物业向新业主索要之前拖欠的物业费用,新业主是否应该补交?

      问题:二手房过户时,物业向新业主索要之前拖欠的物业费用,新业主是否应该补交?  回答: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所以,针对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用,如买卖双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所约定,应当由原业主..

    日期: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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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科问答】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问题: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

    日期: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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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科问答】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仲裁诉讼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处理?

      问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仲裁诉讼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处理?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

    日期: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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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科问答】夫妻一方被起诉要求还款,债权人持生效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可否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问题:夫妻一方被起诉要求还款,债权人持生效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可否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回答: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中表述: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认定,没有参加诉讼的配..

    日期: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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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科问答】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连带支付加班费的,应否支持?

      问题: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连带支付加班费的,应否支持?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加班费、绩效奖金应由用工单位负责支付。但实践中并不容易将劳动者的正常上班时间、工资与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加班费进行明确区分,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务派遣争议纠..

    日期: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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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科问答】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事故,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问题: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事故,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回答: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所以当再次发生工伤,在治疗后,需经劳动..

    日期: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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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科问答】公司与公司股东财产分不清或帐目混同时的后果?

      问题:公司与公司股东财产分不清或帐目混同时的后果?  回答: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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