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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去年8月小李应聘到某公司上班,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公司在外地开设了分公司,要调小李去那边工作,小李不同意,公司说不同意就解雇并且不用付赔偿金。问公司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回答:公司这样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据此,公司要变更小李的工作地点,就必须事先与小李协商,并以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而实际情况是公司未与小李协商,就单方面作出变更工作地点的决定,这无疑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李某有权拒绝执行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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