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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问答】长期遭受子女虐待,可以要求法院追究子女的刑事责任吗?

作者:yswl 日期:2021-07-20 阅读量:

  问题: 王某是一名70多岁的老人,老伴儿去世后,王某身体一直不好,生活不能自理,只能和自己唯一的儿子生活在一起,但这个儿子不孝顺,不但不照顾王某,还动辄对王某侮辱、打骂。王某认为他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说王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是这样吗?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与此相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对于虐待案件,除了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以外,告诉的才处理,这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案件不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和人民检察院起诉,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所以,如果王某儿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涉嫌犯罪,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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