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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作者:yswl 日期:2022-04-08 阅读量: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应遵循的原则(分遗产最基本的是保持遗产的效用)


法言俗语


  法定继承也好,遗嘱继承也罢,解决的都是观念上或者纸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确定继承人各有多少遗产的一个说法、一个结论,此后的问题就是怎么把关于遗产的结论变为现实。


  原属被继承人一人的财产,只要继承人是两人以上,就必然产生对遗产“切分蛋糕”的问题,如果遗产都是蛋糕,那么按照比例几刀下去,继承人各分一块问题就解决了,但现代社会财产种类繁多,按比例简单划分解决不了遗产分割问题。


  遗产本质上是财产,财产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财产可以使用、收益,也可以通过交易转成货币,分割遗产是财产的流转,变更的只是财产的所有权,在这个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作用并且保证财产不会因此受到潜在的损失是社会的普遍要求,也是《民法典》关注的问题。


  每个人的财产集合起来就是整个社会的财富,如果每发生一次继承,财产就受到损失,总体上整个社会的财产损失将不计其数。


  因此,《民法典》规定了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以案释法


  张某与妻子王某共同经营农机配件批发和零售,张某作为经营者注册了某农机配件供销店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4月,张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张某的父母要求分割张某的遗产。张某的主要遗产为仓库中存储的价值约30万元的农机配件,以及10万元农机配件销售款的债权。经法院调解,张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妻子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的父母放弃对农机配件债权的继承,仓库中的所有农机配件由王某继承,王某补偿张某父母14万元。


  本案中,主要遗产是仓库中的农机配件,该遗产具备实物分割的可能,即张某父母和王某可以将农机配件分开各继承一部分。但是张某生前和王某一起从事农机配件经营,而张某父母不从事该工作,如果张某父母分得一部分农机配件,其难以通过销售等方式产生效益,看似继承了遗产,却令遗产陷入僵局,不仅遗产效能受到影响,张某父母和王某也都因此受到潜在的损失。因此,王某继承全部配件,可以继续投入张某生前从事的经营活动中,王某给予作价补偿对各方都是最优的选择。同时,对债权的分配也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的,因农机经营产生的债权如果由张某父母继承,对他们来说如何实现债权是个较为困难的问题。而王某与张某共同经营农机配件,参与了绝大多数的对外经济往来,由王某实现债权较为便利。最终的作价补偿14万元实际上也包含了这部分债权所体现的价值。


法官说法


  继承人分割遗产不必纠结于谁必须取得遗产原件,只要取得的价值基本合适即可。分割遗产切忌互不相让,固执己见,对遗产产生某种迷信般的苛求。受制于客观条件,把遗产分割成误差极小,精度极高的几份是不可能达成的结果。先人所留遗产一方面不能令其损毁,另一方面要令其继续发挥效用,把握这一法律原则,互谅互让,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分割协议,是对各方最优的结果,也是告慰逝者最好的方式。


  有利生活生产和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如何协调?例如,被继承人留下钢琴一架,儿子会弹钢琴,女儿不会,那么由儿子继承钢琴显然更有利于生活所需。再如,被继承人留下笔记本电脑一部,妻子从事财会工作日常必须使用电脑,父母年老退休,且基本不会操作电脑,则由妻子继承电脑更有利于生产。


  不损害效用一方面是物理上的完整,另一方面是创造财富效能的完整。例如,一幅名贵字画,两个继承人平分,那么肯定不能从中间撕开,各执一半,显然撕开的字画价值急剧下降,甚至直接变成废纸,完全丧失继承的意义。再如,被继承人留下重型牵引车和挂车,牵引车和挂车连接起来是一个完整的运输设备,能够创造极大的价值。如果牵引车由一人继承,挂车由另一人继承,这种方式不是不行,在后续经营中两个继承人能配合好还行,否则,原本完整的创造价值的遗产,人为分割成两块,效用必然大大降低,这种分割方式不值得提倡。


  其实不损害效能与有利于生活、生产的含义是一体两面,有利于生产、生活是从继承人的角度出发,不损害遗产效能是从遗产的角度出发,总的来说就是从确保遗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出发,如果遗产分割破坏了物理的完整、降低了使用的频率、削弱了创造新价值的效能,就是糟糕的分割,继承人应当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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