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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没有公婆的继承权,却继承了遗产?

作者:yswl 日期:2022-04-06 阅读量: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节 转继承

法言俗语


  我们探讨了大量的被继承人去世,继承人继承遗产,但那只是最常见的老人故去、子女继承的情况。


  若老人去世不久子女也去世,在世之人继承遗产必然发生变化,可能继承的份额增加,可能更多人参与到了继承中。


  《民法典》中规范这一情形的法律制度被称为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可以理解为,当被继承人去世后,本来各个继承人可以进行遗产分割,但是很多时候继承人基于种种原因,没有分割遗产,此时一个继承人接着去世,那么原本应当由该继承人分割的遗产。


  转移给该继承人自己的继承人取得。


  所以转继承可以简单视为将继承人应继承的部分转移他人继承,也称之为二次继承、再继承。


以案释法


  陈某与妻子沈某育有一子陈甲,陈甲与妻子周某育有一女陈乙。2018年陈某因病去世,沈某和陈甲没有分割陈某的遗产。2019年陈甲因交通事故去世。沈某认为,陈某是其丈夫,陈甲是其儿子。在丈夫去世后,自己和儿子陈甲继承陈某的遗产,现在丈夫去世不久儿子也去世了,应当由自己一个人继承陈某的遗产。周某和陈乙对此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未留下遗嘱,陈某去世后,沈某和陈甲均未书面放弃继承权,因此,陈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沈某和陈甲继承。沈某和陈甲尚未分割遗产,陈甲即去世,按照转继承的规定,陈甲应分得的遗产份额应由陈甲的继承人继承。陈甲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沈某、妻子周某以及女儿陈乙,因此陈甲应从陈某遗产中分得财产转由沈某、周某、陈乙继承。据此,判决支持周某、陈乙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典型的转继承案例。


  陈某的继承人是妻子沈某和儿子陈甲,陈某去世后,二人尚未分割遗产,陈甲即去世,陈甲应当取得的遗产转由陈甲自己的继承人取得。而陈甲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沈某、妻子周某以及女儿陈乙,因此,沈某认为陈某的所有遗产都由其继承是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当然,如果陈甲明确放弃了对陈某遗产的继承,或者陈某留下遗嘱对转继承进行限制,则本案将不能适用转继承制度,沈某有可能取得全部遗产。


  本案出现了儿媳继承公公遗产的情形。原则上儿媳不属于公婆的法定继承人,除了《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的情形,儿媳无权基于法定继承取得去世公婆遗产。公婆的遗嘱如果规定儿媳可以继承遗产,实际上是将遗产留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儿媳基于遗赠可以取得遗产。本案的儿媳周某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继承公公遗产就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接续起效的作用,法院最终是以转继承的规定认定其有权继承。有些表面上看似奇怪的继承案,其实内部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的继承编中有许多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的核心就是遗产的流转途径和份额,在相对复杂的案件中,各个法律制度各司其职,综合发挥作用,最终可能形成一些超出惯常观念的结果。所以《民法典》每一条规定不是孤立的,仅依据某一条法律,可能会产生一叶障目的结果。


法官说法


  1、转继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尚未分割。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即转变为各继承人共有的财产,各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取得属于自己的一份。只有在遗产未分割时,才可以适用转继承,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则不适用转继承。


  第二,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对遗产不享有分割的权利,如果继承人此时去世,该继承人的继承人不能适用转继承取得遗产。


  第三,遗嘱没有作出否定转继承的安排。《民法典》第1152条的规定与以往规定不同的是,加了一个例外情况,即如果遗嘱对转继承有了安排,则按照遗嘱执行。所以,遗嘱有权通过特别的安排否定转继承的适用,只有在遗嘱没有作出类似安排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转继承。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转继承与前文介绍的代位继承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具有许多不同点,其中最易于识别的不同点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去世的先后顺序不同。我们以祖父、父亲、孩子指代祖孙三代,代位继承是指“老来丧子”的情形,父亲先去世,祖父再去世,此时由孩子也就是父亲的直系晚辈代替其父亲继承祖父的遗产。转继承,是指祖父先去世,父亲尚未分割祖父的遗产也去世,则父亲应当从祖父那里继承的遗产,转由父亲的继承人继承,这里的继承人不限于直系晚辈,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继承人一般是配偶、父母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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