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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故意杀人罪到故意伤害罪的成功辩护——白某故意伤害案

作者:yousu03 日期:2021-05-18 阅读量:

案件详情:

犯罪嫌疑人白某与被害人刘某是夫妻关系,2019年12月21日,二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刘某辱骂白某。白某忍无可忍,情绪失控,抓起西屋电脑桌上的一把剪刀捅向刘某左侧胸部三下,将刘某心脏、左侧大腿内侧、左侧颈部捅伤。剪刀被其公公抢下后,白某恢复理智,立刻给村委会队长房某打电话,向其报告了她用剪刀捅伤丈夫的情况。在房某、邻居等人的帮助下,白某亲自将刘某背上车,并一路护送至蛟河市人民医院。不幸的是,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22日,白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逮捕。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白某之子刘某2来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找到我作为其母亲的辩护律师。我在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在详细询问案件事实并多方调查取证后,对公安机关认定白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有异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存在杀人的故意,遂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支持。

2020年3月30日,蛟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白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蛟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卷宗。我又向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在辩护意见中写明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及其实施过程,且存在自首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公诉人改变指控罪名。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于2020年4月27日以被告人白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我的建议出具了量刑建议书。从首次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白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到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最终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认定白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定罪结果,正是因为我坚持己见,以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罪责相当的刑事罪名,最大限度的降低了量刑等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的公正性。

2020年9月30日经蛟河市人民法院审判,认定白某构成自首,因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在有罪前提下,我为被告人白某争取到了最轻的量刑。因白某的二儿子刘某3系未成年人,忽然面临父亲被母亲杀害,母亲将近十年的牢狱生活,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刘某3来说,备受打击,精神上承受不了,很容易在无人管教的情况下走歪路,成为社会隐患,这样既不利于白某服刑改造,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经过辩护人和法院主审法官的双重努力,妥善安置了刘某3(未成年人)到较大城市的职业技术学校学习读书,并争取到每月补助金1100余元。至此,一件因家暴引发的血案得到了平息。


律师策略: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在实践中交织复杂,很难分清:有的案件表现为故意杀人,实则故意伤害;有的案件表现为故意伤害,实则故意杀人。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要件,是区分两种罪名的关键。实务中的故意杀人罪除疑难案件外通常事实清楚,公检机关对其定性不存在偏差,辩护人在辩诉中常采取先认罪再争取从轻处罚的辩护策略。但本案中,在公检机关通过侦查等法定程序已经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我凭借着丰富的经验,敏锐的直觉,根据多次会见了解到的案件事实情况,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入手,透过现象看到本质,认为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仅有伤害的故意,绝无杀人的动机,而且伤害故意的产生也是基于一种复杂的行为诱因和激烈的内心冲突。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虽在言语上说要致被害人于死地,但在行为上仅是刺伤被害人的肩膀、大腿等非要害部位,而且其伤害行为也仅仅实施了三次。若犯罪嫌疑人真的存在杀人的故意,怎会在被害人尚未死亡的情况下就收手,又怎会亲自把被害人背上救助车辆并一直搂着被害人……辩护人将上述疑点整理成书面辩护意见,递交至公检机关,并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表达意见,希望公检机关可以查清案件事实,罚当其罪。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算是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成功改变案件定性,案件转入审判阶段后,主要主攻量刑方面,于是,我不仅从自首方面进行辩护,还从白某长期遭受被害人刘某的家庭暴力、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白某实际家庭情况等多个方面入手进行辩护,后主审法官与辩护人共同努力解决了其二儿子刘某3的切身问题,然后在白某量刑时主审法官充分考虑白某的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1. 改变定性:检察院起诉书变更涉嫌罪名,按被告人白某因家庭琐事,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2. 从轻量刑:认定被告人主动向基层组织人员投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构成自首。

3. 妥善安置刘某3(未成年人)到较大城市的职业技术学校学习读书,并为其争取到每月补助金1100余元。


典型意义:

在辩护过程中要做到有的放矢,就本案而言,一方面稳稳抓住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关键点,另一方面准确列举影响定罪量刑的有利细节,为委托人争取从轻处罚的理想结果,力促案件得到法院的公正裁决。本案辩护中,我将辩护要点放在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以及自首等三个方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服公诉机关将起诉罪名由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改变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定性,成功落实了辩护策略,实现了主观目标与客观结果的完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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