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预约盈科律师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产分割的份额
应继份(遗产是平均分配吗?)
法言俗语
遗产怎么分,每人分多少,是平均分还是按年龄大小分,这些问题《民法典》还都写得清清楚楚。应继份的确定与继承顺序的确定一样,直接影响到继承人的利益,是法定继承的重要问题之一。那什么是应继份呢?应继份,是指各个继承人应该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份额,类别有两种:分为法定应继份和指定应继份。法定应继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指定应继份是由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指定的或由被继承人以遗嘱指定的第三人确定的。
应继份有以下几点特征:
(1)应继份是财产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应继份的比例既是享受财产权利的比例,也是承担财产义务的比例,有遗嘱的财产权利遵遗嘱分配,无遗嘱的只要继承人之间无另外约定,就应按法定应继份分配死者的权利义务。
(2)应继份是继承人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标的,继承人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其对象都只能是自己的应继份。
(3)法定应继份,可以由全体继承人以协议改变。法定应继份尽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这一规定并不强制,如果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改变遗产的分配比例,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承认其有效。
《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特殊情况下,遗产不均等分配,《民法典》继承编在规定相对均等原则的同时,也不排除特殊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照顾的目的是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较多,平均分配遗产也足以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并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则没有必要再予以照顾,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仍应均等;如果各个继承人生活都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则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也只好均等。继承人是否有特殊困难、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应以遗产分割时的情况为判断标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鼓励型的不均等。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多分些遗产,并非对其付出的补偿,而是一种鼓励,其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多分遗产;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往往对被继承人的生活和情感上付出较多,他们理应多分些遗产。我国有学者还特别指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尚未结婚的子女也应比已经结婚的子女多分些遗产。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尚未结婚的子女常常是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他们在生活和情感方面的付出通常也较已结婚的子女为多。而且,按我国民间习惯,已经结婚的子女在结婚时往往花去了父母的一部分积蓄,在父母死亡时再与尚未结婚的子女平均继承也不公平。另外,法律上规定的是“可以"多分,而非“应当”多分,这就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多分遗产。例如,有的继承人虽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其收人明显高于其他继承人,就不一定非多分遗产不可;再如,继承人中有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时,应当优先予以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惩罚性的不均等。这里的“不尽扶养义务",通常指尚未达到遗弃的程度。《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有法定的扶养权利义务的。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需要继承人扶养,而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则继承人的行为不仅是违背社会公德的,在分配遗产时也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继承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被继承人需要扶养。需要扶养既包括需要经济上的扶助,也包括需要劳务上的帮助。被继承人不需要他人扶养,继承人因此而未尽扶养义务的,则继承人不应因此而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第二,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如果继承人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其不尽扶养义务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而不是主观上拒不履行或不愿尽扶养义务,并没有可归责性,不应因此而对其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第三,继承人不扶养,即继承人在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情况下不履行扶养义务。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这是协商型的不均等。继承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自愿协商遗产的继承份额。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不均分遗产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协商型的不均等必须是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不均分,不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另外,《民法典》第1155条为胎儿预留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以案释法
李女士与老范系夫妻,二人于1998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27日,老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某区楼房住宅一套。但因老范无生育能力,夫妻二人订立协议,决定用人工授精的方法孕育子女。2004年1月20日,夫妻二人办理了人工授精的相关事宜,李女士即受孕。2004年4月,老范因癌症住院,5月20日立下自书遗嘱,载明:人工授精的精子不是本人的,孩子坚决不要,住宅房赠与父母范某某、滕某继承,别人不得有异议。5月23日,老范病故,后范甲出生。经与公、婆协商析产继承未果,李女士与范甲为共同原告,以范某某、滕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老范的遗产由原告、被告四人依法共同继承,并请范某某、滕某对李女士无业、范甲年幼给予照顾。庭审中,范某某、滕某以老范的自书遗嘱为据,主张李女士和范甲无继承权。法院判决讼争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向范某某、滕某支付相应对价。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例的裁判摘要中指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法官说法
1、在共同继承财产中,应继份怎么定?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肯定要以实际情况来定。重点研究共同继承人在共同共有关系中的潜在应有部分问题。
共同继承财产的性质是没有争议的,都认为是共同共有财产,由全体共同继承人对该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在共同继承财产的权利义务当中,确定其性质为共同共有财产的意义之后,应当着重研究共同继承人在共同共有关系中的潜在应有部分问题。因为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同继承财产的潜在应有部分表现得最为突出。重点研究这个问题,对于确定共同继承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共同共有存在潜在应有部分是一个客观事实。在共同继承财产中,这种潜在的应有部分有若更为明显的表现,这就是共同继承财产中的应继份。遗产继承的应继份也就是遗产分割的份额,是指各个法定继承人应当分得的遗产的数额。在继承开始之后,只要存在数个继承人的,就发生共同继承财产,就会存在应继份的问题。例如,夫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丈夫死亡,共同继承人就是妻子和两名子女。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为妻子所有的财产,另外的一半为丈夫的遗产,发生继承问题。这时候,妻子和两个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为共同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应当是一样的,即各为三分之一。这个三分之一就是每个共同继承人的应继份。共同继承财产中的应继份,就是这种共同共有财产的潜在应有部分。不过在与其他共同共有的潜在应有部分相比较,共同继承财产中的潜在应有部分表现得更为充分。在其他共同共有财产中,例如在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中,潜在的应有部分确实是“潜在”的,并不表现出来,直到最后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这个潜在的应有部分才表现出来,发挥作用。而共同继承财产的应继份不是这样“含蓄”,而是在继承一开始就显形地表现着;就是在共同继承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它也坚持地表现着,说明继承是要按照应继份进行的;直到共同继承财产关系消灭,对遗产进行分割时,应继份就最终地发挥作用,要按照应继份分割共同继承的财产。共同继承财产潜在应有部分的这种表现,与合伙共同共有财产的潜在应有部分相似。合伙的投资是有份额的,在合伙的收益中,尽管不分份额,但是分配红利是按照潜在的应有部分进行的。因此,在研究共同继承财产中,要特别注意潜在应有部分的影响和作用。
我要预约盈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