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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全面放开二胎,牛郎想接着追生,织女却拒绝再生。“生”,还是“不生”,这是个哲学问题。牛郎、织女展开家庭大辩论的焦点,就是生育权。
生育权包括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权利。生不生孩子,特别是怀孕之后生还是不生,事关“人命”,常常会在夫妻之间产生剧烈冲突。有时候,男方想要孩子但女方不想要;有时候,男方不想要孩子但女方坚持要生下来。这时候,到底保护谁的生育权,生不生最终由谁做主呢?
在男女双方就是否生育产生冲突时,我国的司法实践更多是保护女性的人身权益,因为怀孕最终落实在女方的身体,女性作为胎儿的载体,具有最终是否生育的决定权。在男方要生育时,女性自主决定流产,并不违法;男方不想生育时,女方坚持要生下来,男方也不能以“没有经过我同意”而拒绝抚养。但是女方终止妊娠,男方以感情破裂坚决要离婚的,法院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综上,在生育权的博弈中,女方略占优势。这是因为我国法律优先保护女方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女性也不再是纯粹的生育机器。男方的生育权,主要体现在事后选择离婚的权利。但无论如何,不管法律怎么规定,涉及生命的处分都要慎而又慎,如果实在不想要,做好预防才是王道。
【审理法院】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凉民初2192号
【裁判要旨】女方擅自终止妊娠,男方无权以此为由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赔偿,但夫妻双方因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2013年3月19日,原告达圣文与被告李艳玲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怀孕,2013年5月19日被告李艳玲返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李艳玲未经原告达圣文的同意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且被告与他人在网上聊天有不适当的言辞记录。原告达圣文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艳玲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李艳玲怀孕后未经原告达圣文的同意擅自中止妊娠,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三款【注:现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原告达圣文与被告李艳玲准予离婚,驳回原告达圣文要求被告李艳玲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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