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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男孩百万打赏女主播,律师帮助全额索回——刘某乙诉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作者:yousu03 日期:2021-05-18 阅读量:

案件详情:

原告刘某乙生于2002年9月,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在家。刘某乙其父刘某甲及其母巩某从事蔬菜批发经营,2018年将刘某乙派至兰州市帮助收取蔬菜货款,并居住在蔬菜批发市场。2018年10月,刘某甲授权刘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用于收款。

某科技公司系某某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该网络直播平台应用软件客户端(2019年4月适用版本)“登录注册”页面显示,该应用软件支持手机号、微信号、qq号、微博账号直接登录。

刘某乙在该某某网络直播平台通过微信注册账号,并且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期间,刘某乙通过微信、支付宝、京东、农业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向某某网络直播平台连续充值,累计金额达158万余元。充值金额兑换为某某网络直播平台虚拟币,用于向该直播平台的“舞某某”等主播打赏。

另查,刘某乙使用微信注册的、某某网络直播平台账户绑定的移动电话号码尾号为6628,归属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系用刘某乙之母巩某身份证开办。刘某乙在某某网络直播平台微信注册账户绑定了该尾号为6628的手机号,账号后台实名信息显示为巩某。

一审中刘某乙提供了其支付宝网页截图及微信账单。支付宝截图显示支付宝实名用户为“刘某乙”,绑定尾号6628手机号,自2018年10月下旬至2019年1月5日期间有数百次购买某某网络直播平台虚拟币的支付记录。微信账单显示自2018年10月下旬至2019年1月5日期间,该微信账号有数百次购买某某网络直播平台虚拟币的支付记录。一审中刘某乙未提供京东支付账单。

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乙40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刘某乙不服,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9年11月9日委托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高同武律师团队代理二审阶段。

律师策略:

代理人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第一件事就是要仔细阅读判决书,找出败诉的原因。通过分析一审判决书,律师分析出一审败诉的原因有三:

第一,由于刘某乙未成年不能办理手机实名入网,刘某乙用于在直播平台及微信等支付工具上注册账号的手机号入网实名为其母亲所有,一审律师并未充分说明刘某乙与充值、打赏行为的关联性,也未提供足够多的证据证明充值、打赏行为由刘某乙独立实施;

第二,对刘某乙是否具有独立充值、打赏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独自去外省收钱、存钱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问题论述不清;

第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进行审查筛选,有的支付方式数据遗漏、有的支付方式交叉重复,导致多种支付方式混杂交错又理不清其中的对应关系,以至于对刘某乙究竟充值、打赏至直播平台多少钱的数额问题模糊不清。

针对上述三项问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律师团队在研究后制定了三项解决方案:

首先,虽然在充值、打赏期间,刘某乙采取了四种支付方式对某知名直播平台进行充值打赏,想要理清四种支付方式之间的对应关系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但是律师认为提出诉讼请求是诉讼的开端,是庭审争议的焦点,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问题。一审15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没有详细的计算依据,自然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律师耗费一周时间,将一审中提交的608笔网络平台充值记录、547笔微信零钱消费记录、143笔支付宝消费记录、285笔京东消费记录以及665笔银行卡消费记录列项录入EXCEL表格,以消费时间和金额为基础,用相同序号方式注明其中的对应关系,用两种不同方法进行验证,确定小孩向该直播平台准确的充值、打赏金额为158万余元。

其次,补充证据、制作证据目录提交法院。补充证据并非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全额如数上交这么简单。第一步,要跟当事人沟通需要哪方面的证据,如果当事人一时想不到还要举例进行说明;第二步,对证据进行审查,提交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剔除对当事人不利以及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对证明力有瑕疵的证据通过其他证据再次进行补正。第三步,对证据进行分组整理,标明序号、页码,写明证明目的,方便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质证。

最后,准备庭审中的代理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法条中的要点逐一拆解为代理意见的论述焦点,重点是对一审中没有论述清楚的部分加以详解。特别是此案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前,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发布,律师更是对新规的出台拥有强烈的敏感度,甚至考虑到将新闻发布会中制定者们对该司法解释出台目的的论述作为附件附在代理意见之后,为代理意见加深理论支持。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全额返还158万余元,原告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打赏成为新趋势,本案于5月开庭审理,可谓是《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出台后,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第一案。

本案相继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小案大道理时代新风尚”栏目、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后又被写入2021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未成年人打赏案件具有重大参考意义。一滴水,能折射太阳的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的道理,感受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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