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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如何约定避免歧义——蒋某某与某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再审案

作者:yousu03 日期:2021-05-18 阅读量:

案件详情: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某教育培训中心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学员注册登记表》一份,约定原告在被告处学习英语课程,学习周期为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实收金额为3008元,其中备注一栏注明:学习费用33200元、首付10000元,剩余23200元办理百度24期分期一次性付清,手续费3132元在学期完成的情况下由中心承担,实收30068元。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首付10000元,并签订《百度有钱花教育分期服务借款协议》贷款支付余款。2019年1月20日,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一份,言明原告办理教育贷款232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5日,原告已于2018年12月8日结清贷款本金、手续费等全部款项。

原告完成课程后要求被告退还手续费3132元,被告表示该部分已由被告先行垫付,不存在退还说法,原告表示不服诉至钟楼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学员注册登记表》作为被告所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已明确约定本次课程学习费用余款23200元由原告办理贷款支付,手续费3132元在学期完成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通过原、被告庭审所述可以表明,原告已经完成学期,且原告因办理教育贷款产生并支付了手续费3132元,根据上述约定,该手续费理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手续费31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本案属于小额诉讼,故一审终审无法上诉。被告于再审申请期限届满前委托我方代为申请再审。

本案争议焦点:3132元由谁先行承担?

律师策略: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一审败诉原因在于:1.双方教育培训合同备注部分的约定标书模棱两可;2.被告一审委托律师在庭审中对事实表述不清,造成歧义;3. 被告一审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先行承担手续费。

承办律师于被告一审败诉后接受委托,代理再审程序。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承办律师的工作包括:1.写再审申请书,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分析说明,对被告先行垫付手续费的事实进行陈述。2.对案涉学费的组成部分做了列表,清晰指出各部分的来源和去处。3.对手续费的产生进行了计算,结合提交的证据材料得出手续费计算比例的结果。4.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交与百度贷款公司约定利息的相关证据。5.参加听证,与再审合议庭进一步沟通阐明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裁定组成合议庭再审。后经合议庭组织协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申请撤诉,本案一审判决被撤销。委托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本案标的虽小,但委托人作为一家在本地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教育培训机构,深受本案败诉结果影响,在案件一审败诉后再审改判前,有众多学员要求委托人按照一审判决退费。因此本案再审的改判对委托人具有重要意义。

对其他培训机构来说,本案的意义在于,机构与学员签订合同及计算费用时一定要对核心条款有明确的约定,如涉及第三方收费平台的介入,需保留好合作记录,明确告知学员费用计算方式及各方承担部分,避免日后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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