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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孙某是汉中市某百货公司职工,在汉中有住所,平时下班后都在汉中住。2016年9月2日18时,孙某下班后直接乘车前往西安探望父母。23时许,其乘坐车辆行至西安市太白南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下班后直接去父母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可否认定为工伤?
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均可认为是“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孙某下班后虽然没有回其在汉中的住所,但其直接乘车前往西安父母家,符合往返于工作地与父母居住地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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