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北京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江苏公司住所地某法院,因双方合同履行出现问题,现北京公司在江苏某法院起诉江苏公司,但此时江苏公司因为经营问题已将住所地变更到上海,现其主张由上海某法院管辖是否成立?
回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中,应由协议约定地江苏某法院管辖,除双方另行达成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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