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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问答】 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怎样解除?

作者:yswl 日期:2021-07-23 阅读量:

  问题: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怎样解除?


  回答: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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