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能否主张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以其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前提。但承租人欠付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在该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不则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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