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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东莞律师参与编写《后疫情时代劳动用工58问》

作者: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3-01-03 阅读量:

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以科学精准地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迅速成立编写小组,就大家可能遇到的劳动用工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蔡浩作为小组成员参与编写工作,对“争议解决”板块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解读。

七、 争议解决

编撰: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彭湃、蔡浩,副秘书长林汪洋

48.因疫情防控政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保护、工资发放、休息休假、调岗轮休而等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地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具体应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0.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前可以书面提出管辖异议。


51.劳动者申请仲裁但无力承担支付律师费怎么办?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52.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仲裁的,怎么办?

答:时效中止,可以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53.双方就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或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怎样处理?

答: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54.受疫情影响发生劳动争议调解成功后,如何有效防范对方反悔?

答:可及时申请仲裁审查确认或司法确认。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仲裁机构未发现第三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本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经过仲裁审查确认出具仲裁调解书或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将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调解书或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5.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申请由第三方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是否构成仲裁时效中断?

答:构成仲裁时效中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6.仲裁终局裁决经劳动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该如何救济?

答: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57.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仲裁管辖?

答:仲裁管辖为法定事项,不能约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8.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吗?

答:不是,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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