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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宣告无效,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起诉——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作者:yousu03 日期:2021-05-18 阅读量:

案件详情: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公司”)为中国A股上市公司,自1998年创立以来,曾获中国医药行业百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A股最佳上市公司等多项荣誉,2019年11月13日,鱼跃医疗上榜单项冠军产品(第四批)名单。2020年3月18日,曾以350亿元人民币市值列为《2020胡润中国百强大健康民营企业》第37名。

鱼跃公司是国内医疗设备领域的龙头企业,制氧机是鱼跃公司的拳头产品,年销量最高时达到10亿元,市场占有率达到60%以上。鱼跃公司的制氧机产品曾于2010年和2014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2011年和2018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2012、2016和2018年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并于2020年12月成为全国唯一入选2020年度首批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的制氧机产品。

2019年5月,鱼跃公司的制氧机产品被竞争对手重庆鬼谷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鬼谷子公司”)起诉侵犯专利权。一审中,鱼跃公司虽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但是其重心还是放在诉讼上,然而诉讼中证据存在瑕疵,专利无效也未能成功,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鱼跃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的制氧机产品,赔偿鬼谷子公司5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赔偿额对于鱼跃公司而言,无非九牛一毛。然而,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制氧机产品,对于鱼跃公司则是致命打击。一旦一审判决生效,不仅是涉案型号制氧机会受到影响,其他型号制氧机也可能因鬼谷子公司日后提起侵权诉讼而受到波及。因此,二审一役关乎鱼跃公司的生死存亡,只许胜,不许败!

二审中,鱼跃公司经过多家对比、慎重考量,决定委托我方代理。我方联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专利律师组成了律师团队,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确定了二审策略——同时开展专利无效和二审诉讼的工作,力求万无一失。

由于一审中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被法院认定为存在瑕疵,且经过对涉案专利分析之后,我方发现其被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二审中我方将主要火力集中在专利无效上。我方对全球范围内的专利、论文、网页、产品等现有技术进行了大量检索,最终确定了10个现有技术作为无效的证据。其中,我方采用1988年公开的实用新型专利来评述新颖性,通过精心设计证据组合,采用八组证据组合来评述创造性,并且为了引出专利权人的不利陈述而技巧性地设计了其他无效理由,充分利用禁止反悔原则限制专利权人(一旦无效决定中认为限流阀是创新点,那么我方在二审诉讼中就可以此认为侵权产品中的节流孔与涉案专利中的限流阀不等同)。在口头审理之前,我方还组织团队律师进行了模拟口头审理,将口头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想清楚,并做好应对措施。口头审理过程中,由于我方的充分准备,使得整个过程非常顺畅。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其中权利要求1-6是一审中认定侵权的权利要求)。

虽然专利无效最终获得了满意的结果,但是在结果出来之前,我方基于“双保险”的考量,还是对二审诉讼的证据进行了充分准备,并且二审诉讼与专利无效是同步进行的,争分夺秒。二审诉讼的证据主要从鱼跃公司的规模、地位、荣誉、实力、现有技术抗辩以及不侵权抗辩的角度来组织,其中,现有技术抗辩和不侵权抗辩是重点。鱼跃公司的多种型号制氧机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既已销售,我方先后赴金华、无锡、盐城、丹阳多地对四种型号的在先销售制氧机进行了公证,挑选出最优的两种型号制氧机作为现有技术抗辩证据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并且,为克服一审中的证据瑕疵问题,我方结合丰田管理模式中关于设计产品使用通用部件的记载以及涉案型号制氧机工艺文件中亦存在通用部件借用的情形,充分论述产品设计中借用通用部件是惯常做法,不能仅因产品中存在型号与产品型号不一致的部件,即认定产品中的相应部件可能被更换过。此外,我方提交了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于限流阀比节流孔效果好的意见陈述,以利用禁止反悔原则得出侵权产品中节流孔与涉案专利中限流阀不等同的结论,从而进行不侵权抗辩。

最终,由于无效决定先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开庭审理的计划,直接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鬼谷子公司起诉的裁定。

律师策略:

代理思路与具体措施:

1、二审诉讼和专利无效统筹策划,利用禁止反悔原则制衡专利权人;

2、二审诉讼和专利无效“同步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确保万无一失;

3、克服导致一审败诉的证据瑕疵问题。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鬼谷子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告重庆鬼谷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需要在二审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在二审裁定作出前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因此时间非常紧迫,容不得半点迟疑。并且,本案关乎鱼跃公司的拳头产品,只许胜,不许败,因此我方在办案过程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然而,我方顶着压力,迎难而上,将二审诉讼和专利无效统筹策划,通过精细化的专业代理,最终获得了圆满的结果。综上所述,本案时间之紧、难度之大、影响之深,是我方执业多年来鲜有遇到的。我方倾注了巨大的心血和汗水,不畏艰险,攻坚克难,通过精细化的代理和极致专业的服务,在圆满获得二审胜诉的同时,亦获得了鱼跃公司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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