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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公布一批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下)

作者:yswl 日期:2022-03-14 阅读量:

  千头万绪的事,说到底是千家万户的事。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佛山中院对外发布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婚姻家庭案例。近三年来,佛山两级法院妥善处理各类家事纠纷15726件,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规范、评价、教育和引导作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效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为推动家庭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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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记得没?几天前,佛山中院公布了第一批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上述目录中的前六个案例):


  佛山中院公布一批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现又公布了目录中的后六个案例:


  7、分手后因子女抚养问题起纠纷,法院巧妙安排探视权促亲情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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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然(女)与李某健(男)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其出生后8个月一直在李某健家生活,李某健父母协助照顾。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后,李某然带走儿子共同生活。李某然向法院诉请儿子由其直接抚养,李某健亦强烈要求由其抚养,如不能直接抚养,希望增加寒暑假以及传统节假日的探视时间,增加儿子对家庭的融入和认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子未满2周岁,应由李某然抚养。但考虑到男孩年幼,亦非常需要父亲的呵护和关爱。结合李某健强烈直接抚养的意愿,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亲情融合等角度综合考虑,在一审判决确定每月探视两次的基础上,酌定增加李某健在传统节日中的清明节假期、春节假期相应一次探视权,两个假期交替进行,并在儿子就读小学后增加寒暑假相应探视时间


典型意义


  探视权确立的价值在于有效保障父母亲权,但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案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李某健传统节假日期间的探视权,一方面,传统节日里展现出的文化习俗、伦理观念、家族氛围等能够让孩子慢慢体会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感受到家庭家族家风的和谐美好,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充实其精神世界,有利于塑造其健康完善的人格。另一方面,对于促进亲属间感情融合、促进家庭家风建设、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具有重要意义,亦符合当前社会现实及家庭代系情感所需。


  8、女子“欺诈性抚养”,被判返还抚养费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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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某与张某原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生育一子一女。二人离婚后,冯某得知儿女均非自己亲生,遂起诉要求张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张某作为妻子,在与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使冯某陷入错误认识而对非亲生子女予以抚养,故张某应当返还冯某支付的抚养费。此外,张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其行为侵害了冯某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给冯某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依法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欺诈性抚养”纠纷逐渐成为易发的家事纠纷之一。“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必然会给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是对婚姻家庭伦理的亵渎。本案立足于保护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配偶一方的人格权,为解决欺诈性抚养纠纷中不当得利、精神损失问题提供了裁判指引,同时对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给予司法引导,促进家庭家风建设。


  9、擅自带走子女以争夺抚养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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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某与张某(女)就非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后因探视问题多次发生争执,崔某遂诉请法院判令由其继续携带抚养并要求明确探视方式。诉讼中,张某擅自将女儿带离原居住城市以争夺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与张某曾达成女儿由崔某直接携带抚养的合意,且女儿已随崔某生活较长时间,张某却在诉讼中罔顾女儿原已稳定的生活状况,擅自将女儿带离原居住城市,明显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故法院对张某的相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在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张某的不当行为等因素后,法院作出女儿由崔某携带抚养的判决。


典型意义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解除关系而消除。父母解除关系后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尽可能维系父或母与子女之间的良好感情。父母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合意后,应按诚实信用原则执行约定。而在子女已随父母一方生活较长时间的情况下,亦不宜随意改变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未考虑子女身心健康却出于自身情感需要而将子女带离,实质上属于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判决对父母一方罔顾子女权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意在通过判决正确引导父母双方在感情破裂时,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合法、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


  10、配偶一方向情人赠与财物,法院支持另一方的索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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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某与冯某是夫妻关系,江某向其情人卓某分多次支付款项,扣除卓某向江某支付的款项后,差额高达近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卓某对于其收取上述差额款项的原因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为江某的赠与款。江某向卓某赠与的款项属于其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江某该赠与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冯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权,另一方面也违反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卓某应向冯某全额返还。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不仅仅是传统观念和社会道德的要求,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夫妻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夫妻一方向其情人赠与财物,在社会公众的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司法对此应予否定评价,故可认定该行为无效,并赋予赠与人的配偶全额返还请求权。如此,方可最大限度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对插足他人婚姻且不劳而获的第三者予以惩戒,进而倡导社会民众建立稳定和谐、纯洁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


  11、涉亲子关系认定案,无正当理由拒做鉴定,需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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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与刘某婚后生育儿子李某甲、李某乙。离婚诉讼中,李某某提出对其与李某乙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另一个儿子李某甲之前经过鉴定与李某某没有亲子关系,李某某提出申请存在正当理由。刘某不同意鉴定,两次无正当理由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携带李某乙到场进行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鉴于刘某拒不配合鉴定,法院在现有证据基础上依法推定李某某与李某乙不存在亲子关系,判令刘某返还抚养费以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


  亲子鉴定对婚姻家庭特别是亲情具有极大的冲击力,可能颠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乃至令一个家庭解体。一方面,提起亲子关系诉讼应十分审慎,仅怀疑亲子关系不存在而没有相关证据的,不应随意通过提起诉讼进行亲子鉴定,避免给配偶、子女带来伤害。另一方面,不论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在法院决定进入鉴定程序后,有义务配合的一方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轻易拒绝鉴定或不予配合,否则可能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本案判决意在引导社会公众妥善面对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维护家庭和谐,保护自身及子女合法权益。


  12、未如约登记结婚,法院支持彩礼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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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与袁某意欲缔结婚约,黄某通过其亲属先后转账两笔大额资金予袁某母亲,双方也曾举办两次婚宴,但黄某与袁某最终未能登记结婚。黄某遂起诉袁某及袁某母亲,要求返还全部彩礼,袁某及其母亲则提出彩礼因双方缔结婚约已支出一半,余下一半可予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通过亲属分两次转账大额款项给袁某母亲,并备注对双方缔结婚约的祝福语,且均发生在双方举办婚宴之前,款项符合彩礼的特点。黄某以与袁某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请求袁某返还以缔结婚约为目的而支付的彩礼,合理有据,扣除双方认可的支出后,余下部分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彩礼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赠送的聘金、礼金,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一般具有款项数额较大的特点,在法理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未达成结婚目的,法律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在符合该条件时,对于婚约财产返还的主张应予支持。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千变万化,返还的具体数额应结合公平原则、过错原则,并考虑当地风俗。本案判决综合考虑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未怀孕生育、婚宴支出习俗等因素,扣除双方均认可的支出后,判定袁某返还大部分彩礼,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能够让群众更加理智地处理婚恋家庭纠纷,对提倡群众崇尚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有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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