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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东莞一男子诉请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

作者:yswl 日期:2022-03-07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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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发现妻子与前男友有联系后

他对孩子是否自己亲生

开始产生怀疑

做亲子鉴定后

证实果真如自己猜想

……


  东莞一男子因此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东莞第三法院审理此案后支持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方向男方返还抚养费2752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抚养多年的孩子竟非自己亲生?

他提起离婚诉讼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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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豪(化名)向法院起诉称,2016年,他和阿丽(化名)经他人介绍认识,之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数月后,阿丽告诉他怀了他的孩子,两人便“奉子成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阿丽还经常彻夜不归,直到2020年11月,他偶然发现阿丽与其前男友有联系,遂开始怀疑孩子是否是自己亲生。于是,他带儿子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自己确非儿子的生物学父亲。为此,他深受打击,他和阿丽的感情也彻底破裂。


  阿豪认为,双方缺乏了解、感情不深,且阿丽以怀孕为由欺骗他和她结婚,行为极其恶劣。自己含辛茹苦抚养孩子多年,且和父母为这桩婚姻举全家之力,现却要承受抚养多年的孩子非亲生的现实,换来人财两空。阿丽的行为使他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及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孩子由阿丽抚养,阿丽向其返还抚养费10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支付亲子鉴定费等。


  庭审中,阿丽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归其抚养,后续抚养费由其承担,但对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提出异议,两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阿丽表示,对于孩子的问题,自己并没有欺骗行为,婚前怀孕时她也以为孩子是阿豪的,检验结果在她意料之外,自己在婚姻期间也没有不忠诚的行为,阿豪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返还的抚养费数额也过高。


男方为此遭受精神痛苦及人格利益受损,法院支持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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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双方对于生育的孩子不是男方的亲生儿子的事实没有异议,且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凭,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双方基于此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后续抚养费由女方承担及女方自愿向男方支付鉴定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阿丽是否要向阿豪返还抚养费的问题,法院认为,阿豪对非亲生孩子并无抚养义务,阿丽应向阿豪返还相应抚养费用。从双方陈述可知,孩子已在2020年12月由阿丽带回抚养照顾,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孩子实际生活需求及双方收入、当地消费支出水平等各方面因素考虑,酌定阿丽从孩子出生之日起每月向阿豪返还抚养费800元,截至2020年12月应返还27520元。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双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阿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孩子,投入了大量情感和精力,得知小孩非亲生时,必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人格利益方面遭到损害。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阿丽过错程度、对阿豪的损害程度等各种因素后,酌定阿丽应向阿豪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官说法


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包括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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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


  本案中,阿丽自认在和阿豪相识恋爱的过程中仍与前男友存在情感纠葛,对此并未告知阿豪,最终导致阿豪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的孩子。在抚养的过程中,阿豪投入大量的精力及情感,在得知孩子非亲生时其作为无过错方必然遭受物质上及精神上的损害。


  因此,法院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阿丽向阿豪赔偿相应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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