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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给遗嘱盖个戳儿,效力更有保障)
法言俗语
曾经社会上对公证遗嘱有着过分的痴迷,似乎不公证无遗嘱,许多人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立遗嘱的事多半要加上一句:需不需要公证?
潜台词中公证对遗嘱是效力的象征。这种看法有不合理的部分,因为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不是必需的条件,但是也有合理的部分,那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确实在效力上获得了更强的保障,《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对于经过公证证明的文书原则上直接采信,所以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而言在法院可以直接用。
何为公证遗嘱?
所谓公证机构办理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为遗嘱人证明其所立遗嘱真实合法的服务。因此自书遗嘱也罢,代书遗嘱也罢,都可以经过公证进行预先证明成为公证遗嘱。要明确的是,公证遗嘱并非由公证机构代拟,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会为遗嘱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指导,但不会出手代劳制作遗嘱。
因此,公证遗嘱简单理解就是自己制作遗嘱,办了公证手续,盖上了更权威的戳儿。
以案释法
李某与妻子王某育有两子,分别为李甲和李乙。李某名下有一处房产,系与妻子结婚前的个人财产。王某于2009年7月1日去世,李某于2018年8月15日去世。李某去世后,李甲和李乙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2019年7月,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李甲主张父亲李某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全部留给李甲继承,并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书证明,李某于2014年5月3日,至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在公证员的面前亲笔书写遗嘱,书写遗嘱时李某神志清醒,能够正确表达意志。李某提交的证据证明房屋确系婚前个人财产,李某有权单独进行处分,因此李某所立遗嘱是合法真实的。李乙虽然不认可该公证遗嘱,但是未向法庭提交足以推翻遗嘱效力的证据,法院据此采信公证遗嘱的效力,判决按照遗嘱的安排,房屋由李甲全部继承,李乙无权继承。
本案中,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已经预先审查了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确定李某有单独处分房产的权利,又审查了李某的意思表达能力,确定李某完全知悉立遗嘱的目的和内容,有立遗嘱的能力和资格,并证明李某是亲自书写遗嘱,显示李某是自愿作出的遗嘱。李乙虽然对遗嘱不认可,又无法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遗嘱无效,则法院审查后直接采信公证遗嘱,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判决,李甲基于遗嘱取得父亲李某的房产。
法官说法
1、公证遗嘱比一般遗嘱更具优势,因为公证遗嘱是被社会所承认的遗嘱,无论是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继承过户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公证遗嘱原则上属于“免检产品”,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则公证遗嘱是可以采信的。
一般遗嘱此后可能需要各种证据证明是有效的,还不如提前就在公证机构把程序走完,用“公家证明”的方式减少事后的麻烦。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的日常业务之一,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合法,公证机构会要求立遗嘱人提供相应证据对立遗嘱人的意思表达的能力、处分财产的资格、财产的具体情况等进行证明,必要时还会对订立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并留存档案,最终才会为遗嘱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是法律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其职能就是为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预先证明,减少日后因此产生的争议。公证机构既不是民政局、教育局这样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司法机关,更不是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公证机构是事业单位,受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而且公证机构没有上下级关系,不存在区县公证处、市公证处、省公证处等隶属关系。另外,经济发达地区公证机构较多,不单纯以行政区划为标准设立,而经济欠发达地区,也基本保证每一县有一家公证机构。
公证遗嘱可以有效降低遗嘱效力争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遗嘱得到完全的落实。应当注意的是,在原《继承法》中,规定了公证遗嘱优于其他遗嘱,也就是遗嘱人留有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但是如果有公证遗嘱,则无论公证遗嘱是否最后一份遗嘱都具有优先效力,在诉讼中法院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处分遗产。
这一规定现已被《民法典》所废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后,可以再次立下新的遗嘱,只要新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具备遗嘱效力,则应当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最后一份遗嘱处理遗产,时间在前的公证遗嘱不再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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