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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到底能不能口头说说?

作者:yswl 日期:2022-02-28 阅读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


  口头遗嘱(遗嘱不能随口一说)


法言俗语


  法律的严谨可能在很多人心目中是烦琐和麻烦的,有一些老人不爱郑重其事地制作遗嘱,总是认为说一说大家都知道就行了,有一些继承人也是这种观点,觉得老人生前多次说过这房子给我,家里人都知道,为什么法院就不认可呢?


  遗嘱到底能不能说说就行?


  答案明确:不行,只在极端情况下才行。


  从《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来看,遗嘱一定要有载体记录下来,因为遗嘱是生前订立的,没有载体把遗嘱保存下来,立遗嘱人撒手人寰后,无法确定遗嘱内容。


  所以,订立遗嘱形式多样,唯独不能说说就行。但是,世事无绝对,遗嘱实际上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只不过是在极端紧急的情况下,同时还要受到近乎苛刻的限制条件。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刘某和妻子周某育有三子,刘甲、刘乙、刘丙。刘甲在外地生活工作,逢年过节回家看望父母。刘乙有酗酒恶习,没有正当工作。刘丙承担了赡养父母的责任。刘某去世后,三兄弟为遗产分割产生纠纷,刘甲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平均分割刘某的遗产。刘丙辩称,父母均由其赡养照料,父亲刘某多次提出:老大在外地顾不上父母,老二成天喝酒指望不上,唯有老三赡养父母尽心尽力,遗产都留给老三。母亲周某出庭作证称,夫妻二人都是刘丙在照顾,刘甲和刘乙都未尽赡养义务,刘某生前多次说过要把遗产都留给刘丙。法院审查认为,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时刻,在两个见证人的见证下作出。刘丙所称父亲刘某多次作出口头遗嘱,但是没有见证人予以见证,也不是在刘某危急时刻作出,因此不具备遗嘱效力。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鉴于刘丙赡养刘某较多,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法院判决刘某的遗产按照刘甲30%、刘乙25%,刘丙45%的比例予以分割。


  本案刘某虽然多次表示遗产由刘丙继承,但是遗憾的是没有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订立书面遗嘱。固然这是刘某的真实意思,却每次都是口头表述,刘某说遗嘱的场合既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危急情况”下,也没有见证人见证,不符合《民法典》对口头遗嘱的规定。遗嘱哪能说说就行,《民法典》第1138条摆在眼前,法律就是法律,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案例二 张某晚年因罹患多种疾病,身体虚弱,精神不佳。2013年7月3日,张某突发昏迷,子女将张某送至医院抢救。抢救期间,医院向张某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医生也建议家属做好心理准备。张某基本病程记录如下:


  7月6日,张某经抢救病情稳定,但尚未脱离危险期。


  7月7日,张某苏醒,但精神状态极差,医院仍然拒绝家属探望。


  7月15日,张某脱离危险期。


  7月19日,张某病情缓解,医院允许家属探望。


  8月3日,张某因病去世。


  护士7月19日见到张某家属时称,张某7月9日曾表示想见家属,在得知为了治疗尚不能与家属见面时,张某向护士托付称如果自己不行了,自己全部的财产都归孙子所有,希望护士能代为转达。7月20日,张某与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子见面,虽然身体虚弱,但精神尚可,仍然表达了想将财产都给孙子的意愿,但并无其他人在场。


  从张某的病程记录上可见,张某是在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的情况下,经抢救暂时恢复意识,在7月9日尚未脱离危险期,随时仍有离世的危险,该情形处于《民法典》规定危急情形,此时张某可以作出口头遗嘱,只是可惜听到口头遗嘱的只有一名护士,因此从形式上缺少一个见证人,仍然不属于有效的口头遗嘱。假设张某的口头遗嘱由多名护士听到,并转达给张某家属,该口头遗嘱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属于有效遗嘱。但是本案还有个情节,7月20日,张某脱离了危险期,虽然身体虚弱但是精神尚可,其对自己的家属仍然表达了遗嘱,此时家属具备条件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遗嘱,如果未采取其他方式的,张某7月9日危急时刻的临终遗言还是不能被法律认定为有效的遗嘱。


法官说法


  1、《民法典》对口头遗嘱的规定非常明确,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其实非常好理解,那就是立遗嘱人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且现场根本没有客观条件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万不得已只能口头留下遗嘱否则再无机会了,仅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才认可口头遗嘱的效力。


  口头遗嘱毕竟属于极为特殊的遗嘱,它以危急情况为存在的基础。因此,《民法典》第1138条还对口头遗嘱作出了限制,一是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毕竟被继承人可能留下遗嘱就去世了,只能由见证人转述并证明口头遗嘱的存在。二是如果危急情况消除了,被继承人具备条件使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了,口头遗嘱即归于无效。


  对于遗嘱,我们应当始终保有敬畏之心,那是一个人对身后事的心愿,不可随便,法律认可的口头一说只能是情急之下的权宜之计,还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除此之外不存在法律认可的口头遗嘱,如此苛刻的条件实际上就是对口头遗嘱的变相否定。遗嘱不是随口说说的事,在与死神赛跑的过程中,可以用口头遗嘱作权宜之计,如果幸运地跑过了死神,还是得制作书面遗嘱或者录音录像遗嘱。


  对于口头遗嘱,非法律专业人士不必精确地搞懂口头遗嘱的生效的要件,毕竟在《民法典》规定的危急时刻,可能很多人早已无法表达意志,留下口头遗嘱的概率较小,我们只需要简单地记住一点,立遗嘱不能没有凭据,不能口头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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