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预约盈科律师
苏律师有一份办案手记与您分享~
2021年初,苏律师接待了一位愁眉苦脸的“80后”小姐姐小美,她被老公大强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小美同意离婚,但离婚材料中最令她恐慌的事情,却是她名下价值几百万的三套房产。
小美告诉我们,她在2016年1月与大强偶遇并一见钟情,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2016年5月小美怀孕,同年8月双方邀请亲朋好友在东莞举办了摆酒仪式。2017年1月,小美生育女儿小贝,直到2020年10月,双方才去东莞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没几天,二人就大打出手,随之分居,男方在2021年春节后直接向法院起诉要离婚。
在2016年到2018年期间,小美独自在东莞、惠州购置了3套小公寓,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在结婚登记前还清了所有贷款。她指着大强写的起诉状说,这三套房都是我婚前一个人出全款买的,怎么他也要分一半呢?
地球人都知道,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小强也是聘请了专业律师的,他凭什么要分这三套女方婚前的房子?看了对方的诉讼材料,理由看上去竟然非常之充分。
小强在起诉状中称:2016年8月二人在酒店大张旗鼓宴请亲朋好友,举办了结婚仪式,后来还生了孩子,并一直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而且,他们不仅摆了酒,后来在2020年10月还去补领了结婚证,成为了法律承认的夫妻。
大强还找到了法律条文中相关规定……
《民法典》中有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而最高院也专门针对“补办结婚登记”出台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这里所指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就是要求双方符合结婚年龄、不是近亲,他们当然都没问题。
所以,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他和小美的婚姻的效力应当从2016年双方摆酒之日起算。而小美名下的3套房产都是在摆酒后所购,属于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作为老公当然有权分得一半了。
按照男方“补办结婚登记”的说法,小美在摆酒后买的三套房确实岌岌可危!更令人恐慌的是,审理此案的法官好像也很认同男方说法,在庭前调解阶段一直劝说小美出钱补偿男方,并当场直言“这些房肯定是要分的”!
小美说,我就是不愿意和他财产混同,才一直没打证,还特地在登记前把贷款全部还清了。摆酒不是没有法律效力吗?怎么后面的登记就成了“补办登记”,要把结婚的时间往前算呢?我不承认是补办,我们的结婚时间就是登记的时间,从2020年10月才算。
小美哭着说,“这些房子男方一分钱都没有出,全都是我的婚前个人收入买的,苏律师你无论如何要帮我保住这些财产”!
所以,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我们的目标很明确,就是驳倒男方所谓“补办登记”的说法,以结婚证上的日期作为婚姻生效的日期,这样,小美同居期间买的3套房子就安全了!目前看来,掌握案件“生杀大权”的法官和男方看法一致,局势明显被动。如何扭转局势、说服法官,就成了我们的终极任务。挑战当前,方显专业本色,我们当即接受了小美的委托。
如果以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来形容这场官司,那么大强的起诉就是战斗里的攻城,小美一方就是守城。面对男方气势汹汹的攻势,我们马上着手开启“三级防御大法”。
一级防御
搞清小美是“正常登记”还是“补办登记”
在起诉状中,大强将二人的结婚登记号称为“补办登记”,是大错特错了!不是所有的“先同居后登记”都叫补办登记,“补办登记”其实大有讲究。
正确区分“正常登记”和“补办登记”,是我们做的第一件事情。
其实,大多数人结婚,都是“正常登记”。两个人商量好日期,准备好照片、身份证件,一起去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此时,双方填写的是《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是这个样儿的:
婚姻登记处审核无误,就会现场发结婚证,婚姻的效力从当天起算,从此大家就是合法的夫妻啦,婚后取得的收入呢,也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的时候要分。
那么,大强所谓的“补办登记”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一项特殊制度,在某些偏远农村、山区,群众的婚恋法律意识淡薄,当地风俗结婚不重视登记,只办理摆酒仪式,双方和社会也承认二人是夫妻。如果到了离婚的时候,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一律以解除同居关系办理,就会损害弱者(女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造成社会不公。所以,法律专门针对这种历史遗留问题规定了“补办登记” 的程序,婚姻的效力可以追溯自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正常没有未达婚龄、近亲关系,就是从摆酒之日起算。
补办登记,要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样式是这样儿的:
除了表格的名称多了“补办”二字外,正文还有一段文字:“本人与对方自 年 月 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这段文字正是“补办登记”的灵魂所在,有了这段大家都同意溯及婚姻效力的申明,婚姻的效力才能从摆酒时从头起算哦!
那么,小美和大强登记时填写的是什么表格呢?我们专门去东莞市婚姻登记处调取了,真相是这样的:
白纸黑字,就是“正常登记”没跑了,所谓“补办”纯属大强自行脑补。
大强的错误之处,在于混淆了“先同居后登记”和“补办登记”两个概念。现在很多人谈恋爱,老公老婆叫的亲热,一起同居、也会生娃,甚至摆酒,就是不登记。他们不是没有法律意识,而是太有法律意识,太了解结婚的法律后果,才选择了不登记。如果有一天想通了,也会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这绝不是要从头算起。按照大强的歪理,凡是“先同居后打证”都属于补办登记,那么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就被彻底消解了,建国几十年所建立的婚姻登记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他这就是要开历史的倒车,是绝对不行哒……
二级防御
证明小美的登记不是“补办登记”后,我们马上祭出第二级防御盾牌:最高院相关办案指导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业内大BOSS”,各级地方法院专业上的“指导老师”。我们提供了最高院就“补办登记”的权威指导意见,来纠正法官险些被男方带偏的思路。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有关于《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的条文理解与适用,在【关于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节里,明确说明,“要严格区分正常办理结婚和补办结婚的情形,对于补办结婚的,应要求其提供《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级防御
经过前两波抗辩,法官的态度明显有所松动。我们趁势推出第三级防御机甲:其他法院作出的类似判决。
法院有个“类案提供”机制,各方当事人提供支持自己观点的类似案件判决给法官,作为判案的参考。一是让法官了解其他法院的审理思路,二是约束法官遵从之前的判决,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司法权威。
我们在最高院“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鲁 17 民终 361 号案判决书,在该继承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王某与被继承人没有做出补办结婚登记的声明并办理登记,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这个案例正是全面支持我方观点的判决,非常之具有说服力。
(2021)鲁 17 民终 361 号案判决书截图
经过严密的三级防御,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双方并非补办登记,婚姻效力从2020年10月起算,小美名下三套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了大强的诉讼请求。
大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小美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她对代理律师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结语
如何说服法官,是一个技术活。盈家律师的工作,就是一次又一次地以专业说服法官,达成我们的目标:
盈家相伴,安稳相随。
我要预约盈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