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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可以打印,但是与书写的遗嘱不太一样——打印遗嘱订立指南

作者:yswl 日期:2022-02-24 阅读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

  打印遗嘱(遗嘱可以打印,但是与书写的遗嘱不太一样)


法言俗语


  在《民法典》未施行前,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曾经成为法院审理遗嘱纠纷的主要关注点,现在《民法典》顺应社会发展,主动定分止争,将打印遗嘱正式列为遗嘱形式之一。


  打印遗嘱的优势在于打印的效率远远大于书写,其制作方便、省时省力,劣势在于打印无法识别制作人的特征,且易于作伪。


  自书遗嘱留下的是自书人的笔迹,千人千面,笔迹各有不同可以发挥指纹的作用。


  打印遗嘱是使用电脑中预存的制式字体形成,千篇一律,无法通过笔迹的个性特征确定制作人的身份。

  而打印遗嘱易于作伪更不必说,一张空白纸可以先有打印的内容再签字,也可以先签好字再放进打印机打出来,二者孰先孰后基本无法鉴定出来,这样天然的作伪便利有可能会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为了保证打印遗嘱的真实性,其法定形式也非常严格。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徐甲和徐乙是兄弟,二人的父亲徐某于2014年去世。徐某留有房产两处,一处约120平方米,一处约73平方米。徐乙称父亲留有遗嘱,将大房子留给徐乙,小房子留给徐甲。徐甲不认可遗嘱效力,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平分两处房产,双方达不成协议,徐甲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徐乙提交了打印形成的遗嘱一份,父亲徐某签字捺印,见证人张某、岳某签字捺印,见证人还在“代书人”处签字捺印,遗嘱日期注明为2012年7月7日。见证人张某和岳某出庭作证证实徐某委托二人作为见证人进行遗嘱见证的事实,张某称其根据徐某的口述草拟了遗嘱,在电脑整理成遗嘱正文后,到文印店打印出来,徐某看过认为没有问题,在遗嘱上签字捺印。法院认为,涉案遗嘱虽然是打印件,但是其形成过程与代书遗嘱基本一致,现在遗嘱有徐某签字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之一的张某也在代书人处签字,其形式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系有效遗嘱。法院根据遗嘱内容作出判决:120平方米的房子由徐乙继承,73平方米的房子由徐某甲继承。


  本案即是《继承法》时期将打印遗嘱认定为代书遗嘱,并根据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确认了遗嘱效力。本案遗嘱由于只有一页,所以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实际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后,本案的遗嘱可以认定具备打印遗嘱的效力。如果本案的遗嘱超过一页,而遗嘱人和见证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字,没有在前几页签字,则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法院可能认定未签字的几页没有遗嘱效力,甚至认定整个遗嘱没有遗嘱效力。


  案例二 孙甲与孙乙系兄妹,在父亲孙某去世两年间,为了孙某留下的两处房产,孙甲和孙乙发生多次冲突,其中一次孙甲在孙乙家中与孙乙的丈夫发生厮打,双方均因殴打他人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原本二人关系和睦,就是在遗产继承上互相猜忌,进而矛盾升级,大打出手下,亲情荡然无存。实际上,之所以产生如此乱象,均源于孙某的遗嘱。


  孙某的遗嘱是打印形成,内容上将两处房屋中的大房子留给了孙乙,小房子留给了孙甲,孙某在遗嘱最后签了字注明了日期,并在遗嘱内容中捺了指印多处。这份遗嘱成了兄妹反目的导火索。孙甲指责孙乙利用孙某在其家中居住的便利,伪造了孙某的遗嘱。孙某退休前系市政府某局的副处长,在遗嘱落款的时期身体尚可,不影响其自行书写遗嘱,另外,孙某基本不会使用电脑,如果真要立遗嘱为何舍易求难,通过打印制作遗嘱?孙甲认为遗嘱不是孙某的真实意思。孙乙称遗嘱确系孙某的意思,孙某多次向其提出要留一份遗嘱,孙乙曾劝阻孙某,也曾将孙某想立遗嘱一事告知孙甲,孙甲当时表示如果实在拗不过父亲,便遵了父亲的心意吧。后孙某执意要立遗嘱,但是年事已高,执笔费力,不愿自行书写。立遗嘱时正好孙乙上高中的儿子暑假在家,孙某便嘱咐孙乙的儿子按照他的意思打印了遗嘱,孙某看过后认为没问题自行签了字并在内容上捺印。孙甲为此起诉孙乙,经司法鉴定遗嘱签字和捺印确系孙某作出,捺印在打印内容形成后作出。经法院调解,孙甲不再争执遗嘱真实性,与孙乙根据遗嘱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孙乙额外支付孙甲10万元。


  本案如果未达成调解协议,则如何认定遗嘱效力确实较为困难。如果孙乙陈述属实,那么遗嘱并非孙某本人通过电脑制作,而是孙乙的儿子,一个尚未成年的在校高中生代为制作,从形成过程来看似乎更像代书遗嘱,如果按照代书遗嘱的规定审查,则代书人是未成年人,不符合规定,全程也没有合格的见证人见证,更何况代书人和见证人也没有在遗嘱上签字确认。但是,代书指的是代为书写,代为打印又回到了前面自书遗嘱部分提到的打印算不算书写的争论中。在《民法典》施行前,这种遗嘱形式上的创新易产生效力争执,也增大了司法裁判的难度。


法官说法


  1、《民法典》施行前,《继承法》没有规定打印遗嘱的形式,打印遗嘱通常被认定为通过打印形成的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民法典》施行后,法院再审理与本案类似的案子,将按照打印遗嘱的规定予以审查。不仅要本人签字还要合格的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既然已经克服了观念的阻碍立下遗嘱,那么最好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立一份没有瑕疵的遗嘱,尽量促进后代和睦相处。


  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相似,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字和注明日期,所不同的是,为了避免遗嘱的伪造变造,打印遗嘱要求更为严格,如果打印遗嘱超过一页,则每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都需要签字并注明日期。通过见证人的规定,《民法典》还否定了一人打印遗嘱的效力,如果一个人自行制作打印遗嘱,只有自己的签字而没有见证人签字则无法产生遗嘱效力。如果一定要单独订立遗嘱,最好还是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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