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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漫画民法典版|10.维权不必非离婚,婚内也可把家分

作者:yswl 日期:2022-02-17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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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规定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但财产实际掌握在谁手上,法律并不做干涉,由夫妻自行进行安排。现实中,很多婚姻中的一方特别是不赚钱的一方,对夫妻财产只有名义上的共有权,并没有实际控制权。牛魔王很能赚钱,这些钱法律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牛魔王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妻子铁扇根本管不着。


  牛魔王掌握家中财权,信用卡一刷,就给情人送出百万豪车。铁扇公主不甘心离婚让位,又害怕人财两空,非常纠结。还有一种更过分的,一方父母得了重病,管钱的一方见死不救。这些婚姻中的财产困境,除了离婚,有没有其他解决之道?


  《民法典》第1066条给出了新的思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以不离婚,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牛魔王送车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转移共同财产”,铁扇完全可以以此为理由提起诉讼,不离婚分财产。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比如牛郎的父亲身患癌症急需用钱,织女却不肯出钱救治,此时牛郎也可以提起“婚内财产分割之诉”。


  以上规定,改变了没有掌握财产一方的经济上的被动局面。苏律师在2018年代理了东莞第一单“婚内财产分割之诉”,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开启夫妻财产维权的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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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1、隐匿,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起来,脱离对方的控制;


  2、转移,是指将原本属于夫妻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比如将银行存款转移到他人账户,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3、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出售甚至低于市场价格贱卖,比如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零元转让;


  4、毁损,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故意毁坏、损坏,使物品失去价值。比如将花瓶摔碎、书画烧毁等;


  5、挥霍,是指进行不匹配家庭经济能力的大额消费,比如透支信用卡购买奢侈品、斥巨资打赏主播、购买彩票、赌博等情形。


  6、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与他人串通,虚构不存在的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还债的行为。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出具假借条要求对方一起还钱,以提起虚假诉讼要求对方一起还钱等。


  7、上述行为的实施必须出于恶意,程度达到严重,现实危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利益。如果仅仅是出于过失,或情节轻微,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财产。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1、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


  法定扶养人的范围不仅限于父母、子女之间,应包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所有的抚养义务关系,包括长辈对晚辈、夫妻之间、同辈之间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中有关具体条款如下:


  (1)第1059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2)第1067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第1085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第1072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赡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5)第1074条,祖辈对孙辈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6)第1075条,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重大疾病的定义:


  法律法规没有直接对“重大疾病”进行描述,根据一般医学上的认定,重大疾病主要为两类:


  (1)需要长时间治疗、相关费用巨大的疾病,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


  (2)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


  3、医疗费的范围,指为治疗疾病所必须、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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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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