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广告图

西游漫画民法典版|06.重大疾病要告知,否则婚姻可撤销

作者:yswl 日期:2022-01-15 阅读量:

360截图20220115141939395.jpg

360截图20220115142027332.jpg

360截图20220115142107227.jpg

360截图20220115142215308.jpg

360截图20220115142300163.jpg


360截图20220115142338724.jpg


  结婚前一天,牛郎查出“先天性心脏病”。法律对身患重病的人结婚,有没有限制呢?


  根据原《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直接以法律剥夺了某类人群结婚的权利。假如牛郎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遗传性精神疾病、严重传染病、性病未痊愈等),即使织女知情且自愿,即使他们决定不生小孩,即使双方瞒过民政局办了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法律上的障碍让他们不能成为合法夫妻,这个限制是相当地严苛。《民法典》对此条做了重大修订,删除患病禁止结婚条款,将结婚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保障;同时,也对配偶知情权作出了保护,明确患病一方婚前有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牛郎的先天性心脏病,其实并不属于原《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在2021年1月1日以前,牛郎隐瞒病情“生米煮成熟饭”,织女日后发现了也是无可奈何。《民法典》生效后,这类“重大疾病”就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牛郎故意隐瞒,欺骗织女结婚,织女在知情后一年内都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诚实的牛郎马上用微信告诉了织女,织女还是自愿跟他结婚了,婚姻就不可撤销了,她在吵架时声称要撤销婚姻,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民法典》一方面删除了患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尊重配偶的选择权;另一方面则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必须在婚前如实告知,保障配偶的知情权。这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恋人双方,无疑都是更大的尊重和保障。


360截图20220115142442635.jpg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结婚登记前男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女方,女方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恋人关系并同居,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天到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姻健康体检。6月29日婚检结果出来,医生要求江某主动向李某坦白患病情况,江某才向李某坦白其身患艾滋病8年。李某无法接受江某患有艾滋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根据《民法典》1053条规定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据此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新闻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_zJQE9kRPkqaS0nO1Utdg


360截图20220115142618803.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分享到:
在线免费咨询-提供专业方案

我要预约盈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