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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打拼的“单身狗”们,在春节回家的时候,你亲爱的爸妈有一个相亲的小程序在等着你哦。如果合适,说不定马上就会启动订婚程序,把关系固定下来。
订婚不是法律上的程序,但在民间仍然非常盛行。举办过订婚仪式的恋人,就不再是简单的男女朋友关系,而是经过双方家长同意的,到了谈婚论嫁地步的“未婚夫”“未婚妻”关系了。在订婚仪式中,男方一般要向女方支付彩礼,也就是漫画中天蓬元帅向嫦娥妹妹给的聘礼。
订婚支付彩礼的风俗由来已久,源于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的“纳征”,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本人或其亲属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之后婚事就定下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老百姓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给付。在给付彩礼的代价中,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的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给付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就与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了。在漫画中,嫦娥妹妹悔婚不嫁了,她所收的聘礼,当然要全部归还给猪八戒。判官的判决是非常符合人情、符合法理的!
彩礼是否返还的解读
一、彩礼是否返还的大原则。
1、双方如按约定结婚了则彩礼无须返还。
2、双方未结婚,或登记了但没有共同生活(按照农村风俗还不是真正的夫妻)就面临离婚, 女方也须返还彩礼。
3、如果男家倾尽全力支付彩礼,双方即使结婚且共同生活了,离婚让男方陷入生活困难的,也要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要根据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4、有些女方没有长期与对方生活的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结婚没几天就玩消失,成为职业惯犯,受害者众多,这就涉嫌诈骗,属于犯罪,犯罪所得即使结婚了也得返还。
二、恋爱中男女双方钱财往来,不是彩礼也无须返还。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女方、表达情感的赠与行为。比如情人节转账1314元,或者男方家长赠与女方的首饰,这些属于已经实际交付的赠与,不能撤销,不能要求返还。
2、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比如端午节拜访丈母娘家获赠的名烟名酒,性质同上,不能要求返还。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比如一起吃饭、一起旅游由男方“埋单”,这些费用属于消费性支出,也不属于彩礼,不能要求另一方分摊。
三、男方悔婚,女方也要返还彩礼吗?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对嫦娥妹妹变心、悔婚了就要退钱,是很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如果是男方自己不愿跟女方结婚了,这个时候还要女方退钱,大家就会觉得有悖人情。大家会认为彩礼相当于定金,既然男方违约,女方当然有权没收。那法律为什么不按照定金的规则来制定彩礼的规则呢?
其实,定金是在买卖合同中大量适用,是为了保障买卖关系的顺利履行,任何一方不买或不卖了,就以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进行惩罚,是一种担保制度。但关于订婚仪式中的彩礼,男女双方要缔结的是婚姻关系,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这意味着不愿结婚属于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谁也无权强制他人跟你结婚,所以法律不对悔婚的行为进行惩罚,无论是哪一方悔婚,没有结婚都要返还彩礼。
四、即使属于彩礼也不予返还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长期同居生活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虽时间不长,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比如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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