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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宏离婚,家务义务补偿条款了解一下!

作者:yswl 日期:2021-12-24 阅读量:

  王力宏的瓜相信大家都已经吃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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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开始的媒体爆料,到经纪人的含糊其辞,再到力宏亲口官宣,接下来前妻李靓蕾“爆黑料、放大招”终于引爆全网。目前看来,宏爸亲自下场护子,前妻继续披露细节,企图力证清白,撕逼大战正式进入白热化阶段。


  婚内出轨、私生活混乱...对于王力宏这个立“优质偶像”的人设打击肯定是致命的,李靓蕾发声之前不可能不知道后果。更何况婚前协议是自愿签的(不签,可能人家就换个姑娘结婚了)自己陪他演了8年的戏,也早就不奢望改变,让对方“放飞自己”了,双方还有3个未成年子女。怎么看也知道是个“双输”的结局。


    所以一开始,周律师就判断,李靓蕾之所以要“鱼死网破”,肯定是离婚时财产上吃了“大亏”!果然从后续爆料来看,台北的房子(据悉价值约9000万人民币)登记在公司名下,火力全开公司也为王力宏妈妈持有,其他财产估计像王力宏这种“老钱”大家族大概率也早就搭建了海外家族信托,财产隔离得干干净净了,跟李靓蕾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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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像王力宏和李靓蕾这样的“明星老公+素人妻子”组合,由于双方财富、能力、名气的巨大悬殊,在结婚时就注定了不平等,签个婚前协议也属正常操作。但王力宏只顾着爱惜自己的羽翼,用婚前协议牢牢守好了自己的蛋糕,却没有看到李靓蕾因为离婚可能面临的巨大落差。


高知女性进入家庭的尴尬


  像李靓蕾这样的高知女性做全职太太,本来就是最尴尬也最容易心有不甘的一类人。自己原本也不是什么需要男人养活的女人,从长文中也可以看到,她非常清楚这个时代的女性需要的是什么。但她想着自己能嫁给一个万千少女的偶像,还和他有了三个孩子,至少有了表面的风光,生活也可以无忧,所以她选择放弃了事业,做了多年的家庭主妇。


  但现在,这一切都不可能了。不仅婚姻没了,财产方面也分不到,最小的孩子(儿子)已经满3岁,争取抚养权也没有了优势。如果当初自己一开始就投身职场,就算婚姻没了,也不至于此般狼狈。试想,这样的结局有几个女人可以接受?这才是她最后的底线!


  婚姻关系中,如果真的做得过分了,其实谁都没有什么好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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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离婚自由”差异明显


  奇葩说曾经有个辩题是:高知女性做全职主妇是不是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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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周律师也发现,离婚时,男性和女性两个群体的诉求有着明显差别。


  男方很少要求对方净身出户,有些男性为了避免陷入无休止的离婚拉锯战,还会主动选择放弃大部分财产,而相当多的女性都希望对方净身出户或自己分得更多财产。


  这并非女性拜金,也并非男性就天生大方。而是由于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导致女性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这部分的价值不但不被看见,长期也不被承认;而男性则在社会活动中不断汲取自身无形资产(视野、人脉、资源、工作能力等)持续升值,而且绝对不会被对方分走。


  这就导致,一方面,不从事家务的一方因为有能力持续创造财富,不怕离婚。(净身出户又如何?马上就赚回来!)另一方面,从事家务的一方,尤其家庭主妇,因为分不走对方的赚钱能力,自己又长期与社会脱节,复出成本很高,只能指望着离婚分到的家产过日子,自然要求多分点。


  所以,暂且不讨论高知女性做全职太太是不是种浪费,单从上面体现出来的男女对于“离婚自由”的差别,周律师也奉劝各位人类高质量女性们,在没有一个确定的保障之前,不要轻易选择做全职太太。否则可能就会像李靓蕾哭诉的,不知不觉成为了婚姻中的“弱势方”。


  不得不说,虽然是一篇拆前任人设的“投诉信”,李靓蕾作为哥大的高材生,立意还是挺高的。反应的不仅仅是她个人的遭遇,也是现代很多女性正在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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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有价值吗?


  那么,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呢?


  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虽然这里提到了付出家务较多一方离婚时可以向对方要求家务补偿,看似家务价值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仔细读不难发现,适用这条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财产AA制。


  现实中,在中国大部分家庭都不会签署协议约定财产AA制,所以也导致这条家庭主妇的“拯救稻草”很少被适用,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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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原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放宽了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不再局限于夫妻分别财产制中,使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家务义务补偿金能判多少?


  在我国,家务义务补偿金究竟能判多少?(答案可能要让大家失望了)


  《民法典》实施后,各地也陆续出现了法院判决家务义务补偿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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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看到依靠法院判决,金额并不大,一般根据双方收入、结婚时间长短等,都仅在几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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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如果全职太太要补偿,靠法院判,基本就是个象征意义。


  其实谁都知道高知女性的育儿优势,从大了讲,带好了孩子,稳定了大后方,也是在帮社会出力。


  那高知女性与全职主妇间的冲突,除了自我牺牲难道就真的无解吗?


  当然不是!其实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回应。


家务义务补偿金实用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家务义务补偿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才交由法院判决。比如双方可以约定:


  考虑到婚后女性方以照顾家庭为主,男方为主要的经济来源人,为保障女方的权益,男方应每年向女方支付一定的家务劳动补偿款,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具体方案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如:


  1)如在女方不工作,全职照顾家庭的情况下,男方每年补偿女方***万元人民币价值的财产。(数额可相当于或高于女方出来工作时每年的收入)


  2)如女方有工作,则男方每年仅需补偿女方**万元人民币价值的财产。(数额可相当于女方个人每年的生活费)


  3)补偿财产的形式可以是:存款、不动产,购买大额保险、信托受益等各种形式。


  另外,考虑到家庭财产支配、权属的复杂性,还可以补充如下条款:


  1、男方或男方父母对女方或女方父母赠与的所有财产,也应视为对女方的家务劳动补偿,涵盖在上述补偿款内。补偿可以由男方,男方家人或指定他人对女方进行。


  2、上述补偿款可逐年按期给付,也可由男方一次性给付较大价值的财产,然后按每年应给付补偿款数额折抵,举例如下:


  3、如女方不工作,男方在第一年为女方购买****万元价值的住房一套,则四年内男方不需再补偿女方,视为男方一次性支付完女方四年的补偿款。


  当然考虑上述条款中男方为主要义务方,为适应不同变化情况也可以增加一些限制条款,例如:


  *该补偿的期限以男方工作年限及男方有收入为准,即男方不再工作时,或男方因其它原因未获得收入时,则停止补偿。如男方虽不工作但仍有某些特定收入的,双方可根据当时情况再行协商补偿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对补偿数额和频率做一定的调整。


  如果双方在婚前就充分协商好,用协议的方式防止婚姻中可能出现的不平等,给足全职太太充分的保障,防止女性自我牺牲后产生的巨大落差,我想也不会出现那么多兔子跳出来咬人的画面了。


  毕竟,所有的撕逼,都是因为亏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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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不难发现:“从结婚8年婚前个人财产变共同财产”到“婚前财产永久个人”;从“婚内债务推定共同”到“共债共签”,这种越来越“斤斤计较”的背后是“法律倾向于个体保护,对夫妻以陌生人关系来进行规范。”的立法趋势。


  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女性清醒认识到:婚姻早已不再是一劳永逸的保险箱,家庭也不再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经济体。随之而来的是单身大龄女性人数的持续上升、结婚率的缓慢下降和人口生育率的断崖式下跌。“不婚不育保平安”其实是这个时代女性的另一种恐慌!


  “家务义务补偿条款”以契约为基础,可以通过公平合理的条款设计最大可能的鼓励婚姻中的当事人作出长期承诺和互惠共享,同时也最大限度的避免了离婚时的互撕,或许可以成为当代女性平衡事业和家庭的一枚“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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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盈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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