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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小剧场
律师点评
谈恋爱你侬我侬,情到深处没有保留,同居、怀孕都不在乎,一旦分手有人(通常是女方)就会索要“青春损失费”,理由不外乎“难道就白白跟了他这么多年?”特别是有些“伤心又伤身”的女性,说起来都是泪,分手拿不到任何经济赔偿,实在是不甘心。
年龄无关性别,男性也有青春。分手时女性要求经济赔偿,蕴含着“女人年纪大了在婚姻市场贬值”的逻辑,其实是对女性的物化和歧视。法律不认可“女人年轻才值钱”的价值观,也不支持女性借婚恋关系获取物质保障的做法。所以,《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将纯粹的“青春损失费”划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分手时女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其实没有法律依据。
但对于“青春损失费”,法律也不是完全不认。恋爱分手时的补偿,法院以“自然债务”规则进行处理。一方以青春损失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要求赔偿,法院不会支持;但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也不禁止;如果该费用已经实际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返还。总结一句话,就是“没给不能强要,给了不能拿回”。
之所以采取上述规则,是因为“青春损失费”本质上是恋爱关系的善后补偿,如果恋爱分手必须支付费用,意味着恋爱分手有成本,无疑是对婚恋自由的限制。但关系破裂后自愿对对方进行弥补,法律也不禁止,且该行为一旦落实就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再行反悔。
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赣07民终235号
【裁判要旨】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后做人工流产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对其主张青春补偿费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01年,男女双方认识、恋爱并同居,2009年2月12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男方给女方人民币40万元,并购买一套住宅;如有一方提出离开对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40万元和房产无条件归还对方。后男方向女方支付了40万元,并购买了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2016年双方发生纠纷,女方搬离同居房屋,双方结束恋爱同居关系。
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房屋和40万款项。女方称双方同居期间曾为男方怀孕多次,且被强迫进行了5次人流和1次7个月大引产,女方自20岁开始一直悉心照顾被上诉人的生活起居直至34岁,至今未婚,女方的青春均贡献给了男方,女方对双方生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应当享有大部分共有财产份额。
【法院观点】
虽然女方与男方年龄相差较大,但女方与男方系自愿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在同居生活过程中,系互相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的解析,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上述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该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不予支持。故上诉人主张其青春均贡献给了被上诉人,其对双方生活做出了巨大贡献,应当享有大部分共有财产份额,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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