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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10日,在延安总部,八路军朱德总司发何抗日武装部队均得向其附近之一切伪军,伪政权送出通牒,限其于敌寇投降签字前,率队反正,听候编遣,过期即须全部缴出武器。三、各解放区所有抗日武装部队,如遇敌伪武布了大反攻的第一号命令:“一、各解放区任何抗日武装部队均得依据《波茨坦宣言》规定,向其附近各城镇交通要道之敌人军队及其指挥机关送出通牒,限其于一定时间向我作战部队缴出全部武器。在缴械后,我军当依优待俘虏条例给以生命之保护。二、各解放区任装部队拒绝投降缴械,即应予以坚决消灭。四、我军对任何敌伪所占城镇交通要道,都有全权派兵接受,进入占领,实行军事管制,维持秩序,并委任专员负责管理该地区之一切行政事宜,如有任何破坏或反抗事件发生,均须以汉奸论罪。”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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