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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言合同:始于互相信任,企业借用明星、名人的影响力
中国历史上,最早有记载的代言行为出自《战国策·燕策·人有卖骏马者》:
有个人在集市上卖马,三天了,一匹马都没卖出去。
于是,这个马商就去见伯乐,向伯乐提出请求:“我有骏马,欲卖之,我站了三天,连个搭话的人都没有。我请求您去我的店铺里,您只需要去看一看,我就把一个早上的营业额提供给您。”
伯乐接受了这个请求,到这个马商的店里看了看。在一天之内,马的售价立即飙升到原来的十倍(而且供不应求)。
这其实就是一个经典的“明星代言”案例:从“人莫之知、人莫与言”,到“伯乐一顾、马价十倍”,精明的马商巧妙借用伯乐的名气,通过广告代言的方式,让自己的商品和服务顺利受到消费者的认可。
二、明星和企业的双向“塌房”、“翻车”
但是,并非所有的代言人都是伯乐,既有受人认可的专业度,具备亲和力,广受好评,又没有什么负面新闻。如果代言人德行有亏,反而会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严重的损害。
企业即便经过了严格的考察,在选择代言人之初,代言人的确表现得良好、品行端方;但随着品行的暴露或人性的变迁,将来也可能出现“塌房”、“翻车”的情况。最近的一个案例是钢琴演奏家李某迪。更早一些的,则有郑某爽、吴某凡、张某瀚等人。
除了明确的丑闻,还有会引发争议的名人,也容易把企业推上负面舆论的风口浪尖。比如咪某、杨某等人的言论涉及煽动性别对立,后者在代言奔某汽车的时候,就招致了一些反对奔某汽车的舆论声浪。
另外一方面,代言人选择企业,也面临着类似的风险,企业同样可能存在“德行有亏”的情况。比如国外发起的“禁用新疆棉花运动”,博某利、耐某克等品牌污蔑新疆种植、采收棉花侵害人权,严重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又比如杜某班纳、A某PA酒店等品牌在国外进行辱华宣传,对中国释放恶意;再者,部分企业因为违法用工、漠视劳动权益导致劳动者死亡、自杀等严重后果。在此情况下,企业的不当言行也会反过来损害代言人的名誉,相关公众会误以为代言人理解并支持企业的不良言行。
三、德行保持条款的作用
代言合同作为一种复杂的、专业的合同,有鲜明的特征。
签订双方,一般一方是名人、明星;另一方是企业、机构,有时候也会有政府、行政机关、非盈利组织,如上文提到的李某迪曾和广州市政府存在代言关系。
内容上,无论是否明确写明,代言合同一般一揽子地包含了以下权利和义务的安排:
第一,肖像权,名人同意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给企业使用;第二,著作权,名人同意将自己掌握著作权的一些宣传资料(如照片、视频)许可或转让给企业使用;第三,劳务,名人为了完成代言工作需要配合企业完成的工作内容;第四,报酬,企业应当向名人支付的报酬。
安排好这些条款后,企业和明星还会商量好违约责任、知识产权归属、争议解决及管辖等内容。然而,很多企业和明星却忘记认真安排一个重要的条款,那就是“德行保持条款”,而“德行保持条款”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塌房”事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谓“德行保持条款”,就是企业和明星对彼此言行的双向约束。在“塌房”事件发生后,无过错的企业或明星一方可以依据“德行保持条款”无责任解约、清算索赔。
一个可靠的“德行保持条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对言论的禁止和限制。这个禁止和限制,除了宽泛的“不发表伤害民族感情的不当言论、不反党反政府、不发表于道德有亏的言论”等规定,还可以根据需要,对特殊的细节进行详细约定;比如,一个以养老院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或者政府社会福利部门,会想要求明星不得发表反对子女赡养老人的言论、不得发表关于低收入人群应当被社会淘汰的言论;明星也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发表反对党和国家的言论、不得支持“反对新疆棉花运动”。
2. 对行为的禁止和限制。同样,这个禁止和限制除了一般性的“不违法犯罪,不进行可能引起公众反感的行为”之外,还可以根据需要而约定得具体和详细;比如,为学校代言的明星可以要求学校不得在校内实施体罚、电击治疗、强迫劳动等不当行为;而青睐于明星的清纯少女人设的企业,可以要求明星不得吸烟饮酒、不得参与聚众淫乱活动,以及在参与拍摄涉及情色的照片、影片时,企业有权预先审核剧本内容。
3. 违反德行保持约定后如何处理。约定了德行保持义务,却未约定违约后如何处理也是一个代言合同的常见弊病了。很多代言合作,虽有德行保持义务的约定,却没说违反后如何处理,这差不多相当于没有约定。律师建议:应当在约定德行保持义务的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违反时,违约方如何承担责任,守约方是否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等细节。
一个好的“德行保持条款”能够在“塌房”事件发生后,让企业或明星无后顾之忧地快速切割,无争议地解除合同,从而尽可能把“塌房”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并且还能够主张合适的赔偿,用于对冲“塌房”事件带来的损失。
这里以笔者亲自处理过一个的案件为例:
某淘宝店,请了一位网红女主播作为模特和代言人,推销服装商品。很快,合同顺利履行,网红女主播穿着服装的照片出现在淘宝店商品页面上,女主播的粉丝被引流到淘宝店来消费,淘宝店主获得了预期的收益,女主播依约获得了一次性报酬+分配利润,彼此非常满意。
不料,签订半年后,女主播爆出丑闻。
淘宝店很快受到波及。这时淘宝店欲与女主播进行切割,拿出当时签订的合同,却发现:合同中根本没有约定任何与德行保持有关的条款,女主播发生的丑闻事件不在合同的约束范围内,不构成合同违约。在此情况下,如果淘宝店解约,所有承诺的报酬,包括分配利润,仍要一分不少地支付给女主播。
最终案件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淘宝店就已经自认倒霉。
这就可以看出,有备无患,一个合适的德行保持条款可以在问题发生前防患于未然,给自己留下切割的口子。
题外话,其他合同中,有的也有德行保持条款。比如企业选聘高管或引进新的投资人,可能会考虑新成员的操行将来是否可能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教师、企业发言人、律师、经纪人等职位的劳动合同/委托合同中,也可以考虑万一发生德行不当事件的后果,加入德行保持条款。这些不在本文讨论的主要范畴,但或许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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