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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公务员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效,可否据此要求工商登记为显名股东?
回答:首先关于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属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但并不能以此影响合同效力。
其次,公务员法中前述管理性禁止性规范,与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有关,该类规范目的之一在于由特定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能,以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公务员要求在工商局显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在代持协议项下相应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可以享有,事实上的股东资格也可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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