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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单位以员工的人事档案未转到本单位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合法?
回答: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某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社保的理由。《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单位以员工没转档案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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